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产业科技园原有地上建筑物拆除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120万元(其中:暂列金额为1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3.740567万元),采购内容是该园区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等。采购文件载明:拆除建筑物内的建筑材料及部分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回收处理。A、B、C、D、E五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其中,A供应商报价18万元,B供应商报价负180万元,C供应商报价120万元,D供应商报价26万元,E供应商报价18.6万元。
价格评审阶段,磋商小组认为B供应商报价为负、低于成本价,认定其相应无效。但B供应商认为,变卖该项目拆除的钢筋等材料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赚的钱远高于该项目拆除成本,报价为负180万也不影响其履约,评审小组认定其响应无效不合理。经评审,A供应商成交。
问题引出
1.拆除工程项目,供应商报价为负,能认定其响应无效吗?
2.拆除工程的可变卖的废料,怎么处理更合适?
专家点评
拆除工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低于成本价”一说。但是政府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以政府采购不能出现0元报价和负报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辉认为,本项目为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拆除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是合理的。“本项目如果只是采购供应商的拆除服务,B供应商报价负180万,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但是本项目还涉及到可以变卖的拆除废料和废弃设备,很明显其他供应商报价时也将这部分可变卖价值考虑在内了,不能仅认定B供应商响应无效。”刘辉告诉记者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采购人在工程拆除之前一般已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折旧处理,本项目资产残值可能已经为0元。本项目的本质还是拆除工程,比较特殊的是,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一部分废料可以变卖,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先找第三方机构废料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的废料估价作为实质性条款,要求成交供应商按照估价将处理废料的费用交还给采购人。
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提供了另一种思路:采用收支两条线,拆除工程一个报价,回收废料及废旧设备残值一个报价,分别计算价格分,因为残值款要录资产报废处置信息。
具体到本案例,采购文件规定拆除的建筑材料和部分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认为虽然从资产管理来说这些拆除的材料和设备已经没有价值,但实际上拆除的钢筋等建筑材料以及旧的生产设备可以售卖获得一部分资金,确实能抵消供应商的部分拆除成本。如果采购人在拆除和报废时完全不考虑这部分价值,不利于维护单位的利益。
曹石林提醒,本案例采购人未对废旧处置价值进行明确,评审小组不能仅认定B供应商响应无效,应当认定为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评审,在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并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问题二:西华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雍安认为,本项目涉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内的一部分设备,属于国有资产,这部分国有资产必须报主管预算单位,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进行资产处置,而不能直接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置。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蔡开立告诉记者,国有资产处置之前一般会进行第三方评估,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批走完资产处置流程。“房屋等建筑物的拆除,如果已经走完资产处置流程,可以进入政府采购流程。一般房屋建筑有价值的钢筋材料很少,可以由供应商直接处置。”蔡开立告诉记者,“但是如果涉及到钢结构建筑的拆除,可以变卖的废旧材料价值比较大,可以找个评估公司根据图纸测算钢筋等材料的数量,评估处置价值并按流程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进入拆除工程采购流程。”
余春英认为,如果经评估拆除后的废旧材料价值比较大,可以先走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流程,经产权交易所多轮报价后选择供应商进行产权交易,更有利于维护单位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废旧材料变卖价值高的拆除工程项目,可以经产权交易后再进入拆除工程采购流程,采购确定的建筑拆除供应商进行拆除,拆除的材料归产权交易的供应商所有,采购人按成交价支付负责拆除的供应商拆除费用。”余春英告诉记者。
曹石林认为,建筑拆除项目其本质是拆除工程,涉及废旧材料的处置,存在资产处置和拆除服务捆绑的情况。实践中,大部分拆除项目可变卖的废旧材料价值很小,可以由供应商自行处置,也可以由采购人评估后折抵部分拆除费用,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这部分价值进行明确,否则供应商对废旧材料处置价值的估价不一致,影响供应商正确报价和公平竞争。
为了维护采购人的利益,采购人要分清资产处理还是拆除工程,资产处理不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资产处理的流程;拆除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选定供应商,如果有一部分材料残值可以变卖,采购文件价格评审设置应当将这部分考虑进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